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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招信息] 北京工商大学推荐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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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3 21:4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工商大学推荐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

  北工商研字[2010]6号
  北京工商大学推荐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
  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
  (2010年9月7日修订)
  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制度,是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激励广大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和《关于做好2011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0〕24号)要求和北京市教育考试院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推荐,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接收,是指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研究生部、教务处、纪监审、学生工作部等组成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审定推荐条件、分配推荐名额、资格审查、审定初选名单、确定正式推荐名单等。各学院相应成立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学院内部名额分配、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组织面试等,以确保推免生的质量。
  第三条 推免生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属于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二)拥护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心理健康。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三)身体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已通过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体育课考核成绩合格;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
  (四)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外语成绩达到国家英语四级425分以上(外语语种为日语或俄语者,要求国家四级70分以上;英语专业学生要求通过专业四级);综合测评列本班级前30%。
  (五)学术型推免生的学业要求
  学术型推免生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在学业上前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GPA)不低于3.5。
  (六)专业学位推免生的学业要求
  专业学位推免生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在学业上前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GPA)不低于3.3。
  第四条 推免生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对考生进行全面考查的基础上,实行择优选拔,做到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
  各院系按照《北京工商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计算GPA,按照学生工作部有关要求,结合本院系实际情况计算综合测评成绩。科技创新、文艺、体育、社会工作特长等因素应在综合测评中予以适当考虑。
  第五条 推免工作一般在毕业学年秋季学期进行,学校参考各院系本科毕业生人数以及近三年考研、保研情况,确定各学院推荐名额。本校跨学院推荐者及申请校外推荐免试者应占用学生所在院系校内推荐名额。
  第六条 符合推免资格的学生应于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表格及相关证明材料,未按时提交相关表格和材料者视为自愿放弃推免资格。
  第七条 各院系应将本院系符合推免条件的学生按事先公布的规则排序,并按分配名额的150%上报初选名单。入选初选名单经教务处审核且经公示无异议者,再由院系组织面试。院系按规则排名,并按分配名额的120%上报入选名单。经研究生部公示无异议者,上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即取得推荐资格。
  第八条 面试。由院系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包括院系领导、专业教师、辅导员在内的11人组成面试小组,负责本院系审核合格的报名学生的面试工作。
  第九条 录取推免生总成绩构成为:学习成绩占75%,面试成绩占20%,各类获奖和社会工作占5%。(学科竞赛、学术论文、各类获奖,以及参加社会工作等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详见附录)。
  第十条 取得推荐资格者原则上同时只能联系一个接收单位。接收单位明确表示接收者,将不再推荐其他学校。
  第十一条 在规定时间内,具备条件且排名靠前的学生如未能提交正式接收证明,将自动失去推免名额,由本学院具备条件且排名其后的学生按顺序递补。如所有递补者用尽后推免名额仍有剩余,剩余名额将由学校收回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最终推荐名单由学校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北京市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批准后,即取得推荐名额,可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取得推荐名额的学生,如在当年研究生入学前未获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因有违纪行为而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或因健康状况不能坚持完成学业者,学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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